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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请个离婚财产律师咨询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浏览次数:18 时间:2019-08-07 09:10

  一、夫妻的个人财产主要有哪些

  夫妻的个人财产是指归夫妻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具体分为六类:

  1、夫妻一方的婚前财产,如女方的嫁妆;

  2、夫妻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生活补助费、精神损失赔偿金等;

  3、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4、夫妻一方的专用生活用品;

  5、夫妻约定归一方个人所有的财产;

  6、其他应当归夫妻一方所有的财产,如下岗职工买断工龄款。

  二、夫妻的共同财产主要有哪些

  夫妻共同财产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具体分为七类:

  1、一方或双方劳动所得的劳动报酬,如工资、奖金、津贴、福利;

  2、用劳动报酬添置的财产;

  3、从事生产、经营所得的收益;

  4、知识产权的收益;

  5、因继承得到的财产,但遗嘱确定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6、因赠与得到的财产,但赠与合同指明归一方所有的除外;

  7、其他应当归夫妻共有的财产,如夫妻一方偶然中奖所得的奖金等。

  三、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原则是怎样的

  1、男女平等原则

  男女平等原则既反映在《婚姻法》的各条法律规范中,又是人民法院处理婚姻家庭案件的办案指南。该原则体现在离婚财产分割上,就是夫妻双方有平等地分割共同财产的权利,平等地承担共同债务的义务。

  2、照顾子女和女方利益原则

  这里的“照顾”,既可以在财产份额上给予女方适当多分,也可以在财产种类上将某项生活特别需要的财产,比如住房,分配给女方。毕竟从习惯势力上、从传统因素的影响所造成的障碍上、从妇女的家务负担、生理特点上讲,离婚后一般妇女在寻找工作和谋生能力上也较男子要弱,更需要社会给予更多的帮助。同时,在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要特别注意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权益。未成年人的合法财产不能列人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3、有利生活,方便生活原则

  在离婚分割共同财产时,不应损害财产效用、性能和经济价值。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产资料进行分割时,应尽可能分给需要该生产资料、能更好发挥该生产资料效用的一方;在对共同财产中的生活资料进行分割时,要尽量满足个人从事专业或职业需要,以发挥物的使用价值。不可分物按实际需要和有利发挥效用原则归一方所有,分得方应依公平原则,按离婚时的实际价值给另一方相应的补偿。

  4、权利不得滥用原则

  离婚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不得把属于国家、集体和他人所有的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不得借分割夫妻共同财产的名义损害他人合法利益。

  因此,一般情况下,夫妻分割共同财产时,往往由夫妻双方协商,协商不成,按均等原则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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