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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聘请婚姻法律师费用多少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浏览次数:19 时间:2019-08-14 10:16

  男性无生育权?

  【条款】《意见稿》规定,夫以妻擅自中止妊娠侵犯其生育权为由请求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支持;夫妻双方因生育问题发生纠纷,致感情破裂,一方请求离婚经调解无效的,法院应准予离婚。

  【激辩】“男尊女卑的传统观念,可能使女方基于丈夫的要求被迫生孩子。将生育决定权赋予女方,可避免其沦为生育工具。”周孝正教授分析说,女性不仅在照顾、抚育子女方面比男方履行了更多义务,而且生育全程独自承担艰辛和风险,因此应有更大的处置权。

  李克歆博士认为,结婚本身并非就意味着双方必须有孩子,妻子自主人流是对其身体的合法处分和自由选择。

  然而,2002年,我国第一部《人口与计划生育法》明确提出“公民有生育的权利”,生育权的主体包括男子和女子。

  “因此,生育是男女双方的共同行为,不可能依靠单方实现。”张献律师说,生育权应以双方协商为基础、经两人共同意愿得以实现。

  法律工作者沈彬直言不讳地指出,《意见稿》给予女方不受制约的堕胎权,否定了男性生育权。这种无限制的权利会使本已肆无忌惮的堕胎现象更为泛滥,也给报复性堕胎、勒索性堕胎、谋杀性堕胎等违法行为提供了可乘之机。

  【建议】张献律师建议,新法应对男方因女方“婚外恋”“非法同居”等过错而失去生育机会的情况予以考虑;此外,双方还可在婚前以公证的形式,对生育的具体情况明确约定,以保护双方生育权不受侵害。


  第三者”权益予以保护?

  【条款】《意见稿》规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一方要求支付该补偿或支付补偿后反悔主张返还的,法院不予支持;但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权为由起诉主张返还的,法院应受理并根据具体情况作出处理。

  【激辩】“‘第三者’不仅破坏他人家庭幸福,还向情夫索要‘青春损失费’‘分手费’。”中国人民大学法学博士李克歆说,这一条款有助于遏制婚外情。“对‘第三者’的补偿费用,无论当事人之间已支付还是未支付,法院都不再处理,除非它破坏夫妻间共同财产的处分权。”

  华东政法大学教授许莉认为,我国《婚姻法》对同居行为有明确规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意即“第三者”根本没有“权利”二字。《意见稿》更加明确“法律不保护‘第三者’的利益。”

  “当然,该条款也并未完全剥夺‘第三者’的补偿权。”张献律师分析说,如果一方已向“第三者”支付补偿费,之后又反悔想拿回,法院同样也不支持。

  有人认为这是在鼓励“第三者”。对此,广东律师唐全洲解释说,为解除同居关系约定财产性补偿是有效合同关系,若反悔,法院当然不支持。“但是,后面的‘但书’非常明确:合法婚姻当事人以侵犯夫妻共同财产为由起诉时,法院须依法判决。”

  也有不少法律界人士认为《意见稿》考虑不够全面。比如,有的夫妻因长期两地分居,各有情人,但为孩子达成默契不离婚,也相互接受这一生活方式,则夫妻都有“第三者”,究竟该追究谁的法律责任?

  网友“相惜”认为,“第三者”虽给他人家庭带来动荡,但其在婚外性案件中的地位是从属的,也是受害者。当“第三者”满足已婚者的欲望、消磨了青春、变得无依无靠时,其权益也应得到保障。

  【建议】“该条款保护‘第三者’的利益仍显偏多,弱化了配偶一方的权利。”婚姻法学家巫昌祯说,“第三者”会想尽办法把财产先划归到自己名下,而配偶出于保全婚姻的考虑,很可能不会起诉要求返还财产。“应原则上认定对‘第三者’的财产性补偿无效,若其有特殊情况则可给予适当考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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