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奉贤区委托监护权律师咨询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浏览次数:18 时间:2019-09-29 10:14

现行探视权暂时存在问题:

主体过于狭窄

中国法律将探望权的主体规定为离婚后子女的父母,这样的规定不符合现代立法精神也在一定程度上使探望权操作出现困难。未征寻子女对探望的意见,无法切实保护被探望子女的利益。无论是当事人协商,还是法院判决,长期以来都忽视了未成年子女的愿望,使得本应成为探望权主体之一的子女在司法实践中成为一个任人摆布的客体。所有的一切似乎都在考虑“大人”的利益,孩子在这里似乎成了失语者,探望权成了大人之间争夺权利、打击报复的平台,真正关注孩子的心声,切实站在孩子的角度去考虑探望权的舆论实在太少。不利于未成年子女的身心健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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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定难以操作

《婚姻法》第48条规定:对拒不执行扶养费、抚养费、赡养费、财产分割、遗产继承、探望子女等判决或裁定的,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有关个人和单位应负协助执行的责任。法律通过这条规定,对探望权赋予了提起强制执行的效力。把探望权判决纳入强制执行的范畴,是值得肯定的。但是,探望权纠纷作为一种特殊的婚姻家庭案件,在执行上有不同于一般婚姻家庭案件执行的特点。在面对干涉探望权的行为采取何种救济措施,人民法院如何有效达到执行目的,以及实践中常见的孩子不配合造成探望权难以实现等问题时却显得苍白乏力。从我国当前的司法实践看,探望权纠纷的最大问题和盲点在于执行问题。而采取强制措施实现的探望权,最终的结果是被动和消极的。一方面它加深了当事人双方的矛盾,使之难以愈合;另一方面它将子女推到一个无所适从的境地,给其身心造成伤害。这都给人民法院处理这类纠纷增加了难度,需要逐步加以规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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