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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定区专业离婚财产分割律师咨询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浏览次数:17 时间:2019-10-24 16:32

       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关于人民法院审理未办结婚登记而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案件的若干意见》规定:“1986年3月15日婚姻登记办法施行前,未办结婚手续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双方均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可认定为事实婚姻;如同居时或者起诉时一方或者双方不符合结婚的法定条件,应认定为非法同居关系。”“新婚姻登记管理条例施行之日(1994年10月1日)起未办结婚登记即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按同居关系对待。”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在审议修改婚姻法时认为,目前不登记“结婚”的人不少,未办理登记的原因很复杂,有的是不符合结婚条件,更多的是符合结婚条件,因收费过高或登记不便利造成的。对没有进行结婚登记的,应区别情况分别处理。对违反结婚实质条件的,婚姻法已规定为无效婚姻;对符合结婚实质要件,只是没有办理登记手续的,一律简单宣布为无效婚姻,对保护妇女的权益不利,应当通过加强法制宣传和完善登记制度等工作,采取补办登记等办法解决。

  事实婚姻,指没有配偶的男女,未进行结婚登记,便以夫妻关系同居生活,群众也认为是夫妻关系的两性结合。

  造成这一状况的原因主要有:

  (1)传统习俗的影响。

  (2)婚姻登记不方便。

  (3)登记制度不健全。

  (4)婚姻登记搭车收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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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因此,修改后的婚姻法第八条增加规定:符合本法规定的结婚条件,“未办理结婚登记的,应当补办登记。”这一规定从积极角度重申了办理结婚登记的必要性,那些符合婚姻法规定的结婚条件,举行了结婚仪式或已经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但未办理结婚登记的男女,应尽早补办登记,以使自己的婚姻行为合法化。(摘自:《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释义》)。也就是说,你不登记那你们在一起再长也不是法律意义上的夫妻关系。所以,新婚姻法中的“事实婚姻”是以补办结婚证为前提的。只有办理了婚姻登记,那么当事人双方开始同居的时间视为二者事实婚姻的开始,其所应有的夫妻关系下的法律权利和义务的起始时间也视为该同居时间。

  另附(留做参考):《婚姻法》规定,未到法定婚龄的,婚姻无效。无效或被撤销的婚姻,自始无效。当事人不具有夫妻的权利和义务。婚姻登记条例》规定,为不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要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婚姻当事人和利害关系人可以申请宣告该婚姻无效。但申请时,法定的无效婚姻情形已经消失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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