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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山区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律师咨询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浏览次数:17 时间:2019-10-25 09:28

  离婚时,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产生的债务由双方共同偿还,属于一方个人债务的由个人偿还。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一条 共同债务

  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的补充规定》

  第二十三条

  债权人就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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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第二十四条

  债权人就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夫妻一方以个人名义所负债务主张权利的,应当按夫妻共同债务处理。但夫妻一方能够证明债权人与债务人明确约定为个人债务,或者能够证明属于婚姻法第十九条第三款规定情形的除外。

  夫妻一方与第三人串通,虚构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夫妻一方在从事赌博、吸毒等违法犯罪活动中所负债务,第三人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第二十五条

  当事人的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判决书、裁定书、调解书已经对夫妻财产分割问题作出处理的,债权人仍有权就夫妻共同债务向男女双方主张权利。

  一方就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基于离婚协议或者人民法院的法律文书向另一方主张追偿的,人民法院应当支持。

  第二十六条

  夫或妻一方死亡的,生存一方应当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的共同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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