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杨浦区正规离婚协议律师那个好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浏览次数:14 时间:2019-11-08 15:08
对于不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内居住的人提起的有关身份关系的诉讼,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原告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涉外离婚案件管辖与立案
涉外离婚案件在起诉时,首先遇见的问题就是管辖和立案的问题:
(1)中国法院有无管辖权;
(2)哪国法院具有管辖权;
中国法院首先对一方是中国人,且向中国法院提起的案件,中国法院一般是受理的。但如果双方都是外国人,中国法院是何态度,对于这类案件,不同法院有不同的处理方式。目前,在上海,法院的一般做法是,对于可以达成调解协议的,法院一般受理,并做出调解书。但是,对于不能达成调解协议的,若被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的,原告在中国起诉的,人民法院予以受理;若仅有原告一方在国内有住所,或者在中国境内均无住所。
涉外离婚案件的管辖权规则
各国都认为离婚案件关系到本国的公共秩序,关系到本国公民的切身利益。因此,凡案件与一国有联系的,该国就积极主张对案件的司法管辖权。综合各国立法和司法实践,对离婚案件的管辖权,主要采取两个原则:一种是以当事人的住所地、居所地为标志的属地管辖原则;另一种是以当事人的国籍为标志的属人管辖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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