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81827311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新闻资讯
在线咨询

律师平时业务繁忙,如果电话没接人听或者繁忙,您可以在线留言,我们会尽快的回复您!

您现在的位置是: 上海离婚律师 > 新闻资讯 > 普陀区办理婚姻家庭律师咨询 >

普陀区办理婚姻家庭律师咨询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浏览次数:16 时间:2019-12-09 09:59

  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婚前财产是归个人所有的,如果离婚后对方不给婚前财产的,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向法院起诉解决。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十八条 【夫妻一方的财产】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的婚前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到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11

  第四十七条 【隐藏、转移共同财产等】离婚时,一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企图侵占另一方财产的,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时,对隐藏、转移、变卖、毁损夫妻共同财产或伪造债务的一方,可以少分或不分。离婚后,另一方发现有上述行为的,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再次分割夫妻共同财产。

  人民法院对前款规定的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依照民事诉讼法的规定予以制裁。


分享到:
松江区权威婚姻律师费用 虹口区办理涉外婚姻律师咨询

上海离婚律师

QQ在线

在线咨询

13381827311

cache
Processed in 0.005021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