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静安区委托财产公证律师咨询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浏览次数:15 时间:2020-02-24 15:04

  近日,《办理房屋委托书公证的指导意见》、《办理夫妻财产约定协议公证的指导意见》、《办理具有强制执行效力债权文书公证及出具执行证书的指导意见》3个行业规范应运而生。业内专家普遍认为,中国公证协会出台上述行业规范对于推进公证执业规范化建设,维护公证法制体系协调、规范、统一具有重要意义。

  一、 财产所有人身份证、户口簿;受托人身份证(可以只提供复印件);

  二、 财产所有人婚姻状况材料:

  1、未婚的提交户籍所在地辖区民政局出具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2、已婚的提交结婚证,

  3、离婚的提交原结婚证、离婚证(或法院离婚文书及法院文书生效证明书)及户籍所在地辖区民政局出具的离婚后未再婚的《无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4、丧偶的提交原结婚证、配偶死亡证明(可以由医院或派出所出具死亡证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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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 所处置财产的权属证书:如房屋所有权证、共有权证、不动产权证书、土地使用权证;

  四、 财产所有人亲自到公证处办理;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本人及配偶应亲自到公证处办理,配偶作为共同委托人或在笔录上告之已知情并同意。

  五、公证员根据具体情况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六、 未签字的委托书文本原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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