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宝山区聘请涉外婚姻律师咨询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浏览次数:14 时间:2020-04-27 16:46

  夫妻个人债务是指夫妻一方婚前或婚后以个人名义所负的与夫妻共同生活无关的债务。认定为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的应该有以下几种情形:

  (1)夫妻一方婚前所负的债务。

  (2)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偿还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抚养义务关系亲朋所负的债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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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夫妻个人债务一般是指男女一方在婚前所欠的债务,婚后与共同生活无关的为满足个人欲望而挥霍享受所负的债务。根据司法解释的规定,个人债务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夫妻双方约定由个人负担的债务,但以逃避债务为目的的除外;

  2、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资助与其没有扶养义务的亲朋所负的债务;

  3、一方未经对方同意,独自筹资从事经营活动,其收入确未用于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

  4、其他应由个人承担的债务。

  对于夫妻单独所负的债务,应由本人以个人财产清偿,如果负债一方确无实力偿还的,也可以说服他方代为偿还,但必须以自愿为原则,不得强制一方为他方清偿债务。但是,以个人名义所负的债务,确实用于维持家庭共同生活的,应属共同债务。

  对于夫妻双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约定归各自所有的,夫或妻一方对外所负的债务,不能对抗第三人。如果第三人不知道约定,仍以夫妻共同债务处理。第三人知道该约定的,才以夫或妻一方所有的财产清偿。

  对于一方婚前所负个人债务,债权人向债务人的配偶主张权利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所负债务用于婚后家庭共同生活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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