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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上海离婚律师浏览次数:18 时间:2019-08-31 09:32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中国应用法学研究所编写的《涉及家庭暴力婚姻案件审理指南》中,明确规定了身体暴力、精神暴力、性暴力和经济控制都属于家暴的类型。
在《反家庭暴力法》的相关规定中,家暴的表现形式并没有“经济控制”的身影,但是通过经济控制给对方造成伤害,进而上升到精神方面的压抑,所以同样构成家暴。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解释(一)》第28条规定:“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因此,根据法律规定,受家庭暴力的离婚妇女,不但可请求物质赔偿,而且可以请求精神赔偿。
《反家庭暴力法》中扩大了家暴的主体范围,就目前来看,家暴已经不仅仅限于家庭成员之间,即使男女仅仅属于同居关系,这个时候也是成立家暴的。而从实际案例来看,因为家暴行为往往发生在具有一定亲密关系的当事人之间,因而现实中受害人在证据收集保留方面的意识就相对较差,总想着再给对方一次机会,但这无疑也是纵容了对方的暴力行为。在说到遭遇家暴怎么维权的问题上,其实最主要的就是举证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