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3381827311 加入收藏 | 联系我们
新闻资讯
在线咨询

律师平时业务繁忙,如果电话没接人听或者繁忙,您可以在线留言,我们会尽快的回复您!

您现在的位置是: 上海离婚律师 > 新闻资讯 > 青浦区办理新婚姻法律师那个好 >

青浦区办理新婚姻法律师那个好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浏览次数:14 时间:2019-12-13 11:05

  在我国早期的婚姻法等相关法规中,对婚前财产并未规定,默认结婚后所有财产都为双方公共财产。但经过修改的新婚姻法中增加了对婚前财产属夫妻一方所有。

  如新婚姻法第18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为夫妻一方的财产:

  (一)一方婚前的财产;

  (二)一方因身体受伤害获得的医疗费、残疾人生活补助费等费用;

  (三)遗嘱或赠与合同中确定只归夫或妻一方的财产;

  (四)一方专用的生活用品;

  (五)其他应当归一方的财产。

  最新婚姻法第19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夫妻对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约定,对双方具有约束力。

11

  婚前财产公证并不能保全自家财产

  不少再婚老人存在这样一个误区,认为再婚前如果进行财产协议,就可以防止百年后自己的房产由对方或者对方子女继承。这个想法是错误的。

  “签订婚前财产协议只是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可以分清哪些财产是自己的哪些财产是对方的,但并不覆盖财产继承。

  继承开始后,按照法定继承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因此,再婚老人要防止财产旁落,必须通过遗嘱处置自己的财产,防范这个风险。”

  继子女是否具有继承权关键是要看继父母子女之间是否存在扶养关系为判断标准。通俗地说,也就是继父母对继子女是否进行了抚养、教育等。

分享到:
松江区有名的离婚协议律师咨询 奉贤区办理婚姻家庭法律师电话

上海离婚律师

QQ在线

在线咨询

13381827311

cache
Processed in 0.008926 Seco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