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虹口区聘请社会抚养费律师费用

来源:上海离婚律师浏览次数:15 时间:2020-01-15 14:13

  强制执行的申请人

  只能是作出征收决定的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其他任何机关、单位、个人均无权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县级人民政府计划生育部门委托乡(镇)人民政府或者街道办事处作出征收决定的,也必须由委托的计划生育部门申请强制执行,不能由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申请强制执行,更不能由计划生育行政部门自行强制执行。

  社会抚养费的征收对象是谁

  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第18条的规定,我国的生育政策是国家规定基本原则,具体条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的,因此,这里的超计划生育子女的人,就是指违反了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生育法规规定条件超生子女的人。需要指出的是,在该法出台之前,一些省、市在工作实践中除了对超计划生育的公民征收社会抚养费外,对于符合规定条件经批准生育二胎的公民也征收一定的费用,叫做“社会补偿费”,征收数额少于违法生育的公民,一般为300元至800元不等。该法出台以后,征收对象应当是不符合我国生育政策超计划生育子女的公民,因此,对符合法定条件生育二胎的公民不应再征收社会抚养费。

18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不符合法定条件生育的,对男女双方分别按照统计部门公布的当地县(市、区)上一年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或农村居民人均纯收入的下列倍数征收社会抚养费:

  1、多生一胎的,按照二至四倍征收。

  2、多生二胎以上的,按照前一胎的征收标准加倍征收。

  3、符合再生育条件但不到间隔生育时间生育以及已满间隔生育时间但未经批准生育的,按照零点五倍至一倍征收。

  4、未婚男女已满法定婚龄非婚生育第一胎的,按照一倍至二倍征收。

  5、未满法定婚龄生育的,按照一点五倍至二点五倍征收。

  6、有配偶一方与他人非婚生育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加倍征收。

  7、民政部门、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发现收养子女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收养法》规定的,应当责令当事人在五个月内改正;当事人未在五个月内改正的,按照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标准征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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